2024年7月3日,2024中国数字经济发展和治理学术年会在清华大学成功举办。本届学术年会聚焦“数据要素、人工智能与数智时代的理论创新”,邀请国内外40余位专家、学者及机构代表进行主旨演讲和交流。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浙江大学、南开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等高校和数字经济相关科研机构及企业代表共400余人出席线下会议。会议通过多个平台同步直播,当天信息浏览量超过十万人次。
南开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澳门人巴黎人1797网址线路检测院长(兼)盛斌以《数字贸易规则的演进:利益、逻辑与博弈》为题进行了主旨演讲。本文根据盛斌教授现场发言内容整理。
盛斌教授作主旨演讲
尊敬的各位领导、嘉宾、老师们、同学们,大家上午好!
非常感谢大会组委会和主办方安排我发言,也很高兴、很荣幸有这个机会能见到我们国内数字经济领域的各位专家。今天我发言的主题围绕着数字经济、国际贸易与全球治理来展开,聚焦数字贸易规则问题。
为什么要讲这个主题?我认为它在三个层面上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第一,在国别层面,世界主要国家及国家集团都在积极构建自己特色鲜明的数字监管与治理模式。第二,在全球层面,大国之间在全球数字经贸治理领域的竞合博弈愈发激烈。第三,在中国层面,推动新兴领域经济治理规则制定,特别是主动参与国际经济组织的数字经济议题谈判,是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提出中国方案、发出中国声音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今天我从利益、逻辑与博弈的视角诠释与分析数字贸易规则的演进。首先,从数字贸易的概念和特点讲起;其次,规则基于利益,而利益基于比较优势和政策实施,因此我们一方面要从一个国家自身的角度探究数字贸易的决定因素以及“数字化”对贸易的影响,另一方面还要审视其他国家会存在什么样的数字贸易壁垒与限制;最后是如何通过制订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构建多边数字经济治理机制,包括底层逻辑、全球框架和核心议题三个方面。
第一个问题是数字贸易的概念与范畴。国际贸易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价值链贸易、数字贸易。从货物贸易到服务贸易这一拓展非常重要,因为服务过去认为是不可贸易品,而服务贸易的最大特点就是伴随着生产要素(如资本与劳动力)的流动,当下的数字贸易就继承了这一特点,触及新型生产要素——数据的流动问题。另外,从贸易政策上说,货物贸易只涉及到关税、非关税壁垒等边界措施,而从服务贸易开始,贸易政策的内涵与边界就扩展到了包括国内规制。价值链贸易、数字贸易没有改变交易的对象,还是货物和服务,但前者强调中间品贸易与全球生产网络,后者强调基于互联网联通和跨境数据流动,此外创新、信任和安全这些新的决定要素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随着数字技术与国际贸易的融合发展,数字贸易的概念与范畴也越发清晰。广义的数字贸易指通过数字订购和/或数字交付的国际贸易。数字订购可以是货物,也可以是服务,它也是我们经常提到另外一个相关概念,即“跨境电商”,是电子商务在国际层面的组成部分(区别于国内电商)。而数字交付只能是服务,即通过电子传输来实现的服务贸易,包括数字产品、数字化的知识与信息、数字服务。这是狭义的数字贸易范畴,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新型国际贸易,也是未来数字贸易发展的方向,同时会对全球经贸治理模式与规则带来新的挑战。此外,这里还有一个相关的重要概念,就是数字服务贸易,它既包括数字订购但通过线下交付的服务贸易,还包括通过电子传输来完成交付的服务贸易。
当前数字贸易研究的一个重点和难点在于统计。一种方法是基于现有的国际贸易分类与统计数据,把相关的数字贸易部分分离出来,这是一种统计估算的方法。目前,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建立了一套国别与行业数据库。在货物领域,将计算机、电子、通讯设备等五类产品定义为信息技术(ICT)产品。在服务领域,将电信、计算机服务明确划为可数字(交付)服务贸易,将信息、金融、教育、租赁等可数字化或数字赋能服务定义为“潜在的”数字服务贸易。
另外一种方法就是按照上述数字贸易的概念界定建立一套新的统计体系和方法。目前,WTO、OECD、UNCTAD等国际经济组织在推进这项工作,利用贸易、国际收支、银行、税收、家庭调查、大型数字中介平台数据,开发了许多国别与行业案例。这些尝试虽然是局部性与探索性的,但对未来的数字贸易统计具有非常重要的奠基性意义。
第二个问题讲讲数字贸易的特点。首先,数字贸易的本质是贸易的“数字化”,包括数字订购、数字交付、数字赋能。数字赋能是一个更广泛的口径,不仅针对贸易,更包括生产制造,可以贯穿到价值链所有环节。二是数字贸易由“贸易科技”(TradeTech)所驱动。当前在金融领域中有Fintech,在贸易领域对应的有TradeTech,我认为在数字经贸人才培养、教学实践中应大力倡导与发展这个概念,研究数字前沿技术如何改变贸易,例如客户搜寻、大数据营销、跨境电商、区块链电子提单、智能客服、智慧通关、数字支付等。三是数字贸易依托新型要素流动,即跨境数据流动。这是数字贸易继承服务贸易衣钵属性的一个重要特点,包括数据所发挥的载体(intermediation)、交易(transaction)、便利化(facilitation)作用。所以数字贸易与跨境数据流动问题在治理与规则中是紧密相连的“孪生兄弟”。四是数字贸易的主体多元化。传统的贸易主要依赖跨国公司与大型贸易商,而数字贸易的主体变成了数字平台企业、同时给了中小微企业乃至个人消费者更多地参与数字贸易的机会,这是国际贸易演进与转型一个非常大的变化。五是数字贸易成本不断减少。除了适用于一般贸易的信息与搜寻成本、运输与物流成本外,数字产品的复制成本几乎为零,但研发成本很高,因此对数字贸易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核心技术保护提出更高的要求。此外,数字条件下拓展了贸易的成本范畴,新增加入了追踪成本与验证成本,怎样度量这些成本以及它们对数字贸易产生怎样的影响是未来值得实证研究的问题。
第三个问题是数字贸易的决定因素。这里包括基本面与政策制度两个方面。它们共同决定了各国数字贸易的利益所在。首先,一国的数字贸易的竞争优势来源于什么?国际贸易的四代理论,即国家层面的比较优势理论强调的技术、产业间层面的要素禀赋理论强调的要素、产业内贸易层面的不完全竞争贸易理论强调的规模经济、企业层面的异质性贸易理论强调的全要素生产率仍然对数字贸易具有通用性的影响。但这些因素的重要性与影响机制在数字时代会发生一些变化。比如,在技术层面,传统贸易理论框架下我们侧重的是供给端的创新,而数字背景下也要同时关注需求端的创新,比如说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与定制化服务。在要素层面,资本仍然很重要,但对数字贸易作用更大的是高技术资本,特别是机器人和其他智能设备;此外,劳动禀赋的重要性在数字背景下对贸易的影响将会弱化,资本对劳动的替代会大幅度增加,在劳动力结构上高技能、高教育的劳动力的影响显著提升;更重要的是数据要素以及数据价值链将是数字贸易至关重要的决定因素。在市场规模层面,数字条件下规模经济的“网络效应”影响巨大,范围经济与知识外溢作用也将进一步增强。
除了上述传统因素外,数字贸易还决定于基础设施、制度与政策、信任与风险管理等新因素。在基础设施方面,对能源(特别是电力)的需求将进一步增强,更重要的是各类数字基础设施成为塑造数字贸易比较优势的一个重要来源,包括硬件、软件、网络、云设施等。在制度方面,除了产权(包括数据)、契约、合同、法律法规外,更强调数字环境、数字良性监管与数字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最后,信任和风险管理成为影响数字贸易的关键新增变量,安全、隐私、个人数据保护、互联网规制将是保证与支撑数字贸易交易的前提条件。
总的来讲,从理论创新上说,现在还没有一个完整的、系统的和新生的数字贸易模型,大多数现有文献和研究还是基于现有的贸易理论,研究数字技术驱动下新的动能、新的要素和新的制度会对贸易产生怎样的影响。多数研究是经验性的,它们对贸易(流量)本身以及效率(如生产率、价值链)的关注更多,对数字贸易利得(福利)与各种收入分配(如在不同国家、性别、地区、行业、企业、劳动力技能之间的存在的“数字鸿沟”)研究相对较少。因此,在数字贸易的理论与实证创新研究中还有相当多的空间与潜力。
另一方面,一国的数字贸易除了自身决定因素外,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其他国家的贸易政策与措施,尤其是数字贸易壁垒与限制。这也是数字贸易研究领域亟待解决一个的关键问题:在技术层面上说如何去准确测度壁垒,在政策上说如何通过谈判与规则去消除那些不合理的、歧视性的壁垒。目前的主流方法是借用对非关税壁垒和服务贸易壁垒进行度量的频数或覆盖率方法去测度数字贸易壁垒,主要的成果就是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指数(DSTRI)。两个机构定期发布这样的指数,一个是OECD,另一个是欧洲的一家智库(ECIPE),前者应用更广、影响更大。通过对OECD数据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几个重要的趋势与结论:第一,DSTRI的变化趋势不是下降了,而是提高了,说明全球对数字贸易的限制与干预在增长;第二,对基础设施和联通的限制是数字贸易壁垒的最主要形式,约占措施数量的2/3;第三,发展中经济体的壁垒明显高于发达经济体,中国的程度已显著降低,但仍然高于全球平均数;最后,无论是全球,还是中国,数字贸易壁垒最重要的措施就是跨境数据流动限制与数据本地化要求。因此,它也就成为当前全球电子商务或数字贸易谈判以及协定的最核心议题。
第四个问题是数字化对贸易的影响。数字前沿技术的应用、数字产业的发展、数字化转型升级对国际贸易产生了深远而深刻的影响。这里我展示了贸易“数字化”对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全球价值链三个方面的影响。时间关系我点几个重要的方面,它们涉及到未来国际贸易的大格局与新模式。一是货物贸易中可由数字化替代的产品的比重在急剧下降,比如像纸张、书籍、这对传统的木材出口国影响很大。二是货物贸易中信息技术产品、时间敏感型、认证密集型、合约密集型商品的比重在迅速增加,它们都属于数字密集度高的商品。三是传统贸易商的角色大为下降,因为数字平台代替了传统的贸易中间商,区块链等技术可以绕过贸易中介机构。四是“可数字化”的服务贸易的潜力巨大,很多服务在数字技术的支持下可以由线下提供变为线上提供的。五是“跨境交付”(服务贸易提供模式1)范围种类与规模显著扩张,将成为替代当前最主要的服务贸易提供方式——商业存在(模式3)的方式,这些服务产品就是通过电子传输进行交付的。 最后是对全球价值链的影响,比如基于3D打印技术的“远程设计+当地制造”模式会代替现在以中间品贸易为主的全球分工与组装生产网络模式,因此可能会使GVC回缩或者变短。
最后来谈谈数字贸易治理与规则问题。这也是我演讲的最重要的内容。这里包括三个关键问题。一是数字贸易规则的底层逻辑是什么?国际贸易规则包括传统规则与新规则两个方面。传统规则主要涉及互惠条件下的市场准入与开放,而新规则主要涉及国内政策与监管的协调与一致化。相对应的,数字贸易规则也包括以上两个方面,在传统规则方面涉及数字市场开放、数字产业保护等,在新规则方面涉及数据保护(隐私与消费者保护)、数据流动安全、数字知识产权保护等。从基于公共选择理论的新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说,传统规则是双重博弈均衡的结果,一方面是国家之间从贸易保护的非合作博弈——“囚徒困境”转向实现制度约束下的合作博弈均衡,另一方面是各国内部在政府目标下实现出口利益集团与进口竞争利益集团之间的平衡。这个底层逻辑就是“WTO经济学”,它适用于解释数字市场开放等边界措施的贸易自由化与便利化。而新规则的底层逻辑不是贸易利益之间外部与内部的平衡,而是贸易与公共政策目标之间的平衡,其复杂性、艰巨性与争议性在于公共政策目标不仅仅是经济(效率)问题,还包括很多政治、社会目标,如安全、公民权利、环境等。不同国家在公共政策上的目标认同不同、优先次序不同、宽窄口径不同,而且绝大多数政策是国内政策,在贸易政策上属于“边界内措施”,触及国家政策主权的让渡,对一个国家国内的治理体系、法律法规、监管模式都将会产生相当大的侵略性,因此甚为敏感。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达成新规则,主要是推动国与接纳国之间的博弈均衡。前者目的在于通过制订高标准新规则引领“公平贸易”,避免由于制度缺失与监管不力所导致的“向底线竞争”与“社会倾销”,后者目的在于通过对标高标准新规则推动国内改革,促进发展。因此,新规则的内容是以规制融合和监管一致化作为核心,涵盖标准的一致化、竞争的一致化和监管的一致化。这个底层逻辑就是“TPP经济学”,它适用于解释数字贸易新规则的三大问题,即数据保护(包括隐私和消费者保护)、数据流动安全、数据知识产权保护。
国际贸易新规则的底层逻辑与性质属性决定了数字贸易规则注定艰巨难谈。从进程上看,WTO成员方从建立之初就开始谈电子商务问题,最近来又在WTO框架下以联合声明倡议方式开展诸边谈判,被各界给予厚望,但进展缓慢,几次部长级会议上都没有大的突破。为什么难谈?其深层原因在于贸易新规则的“不可能三角”,即如图所示,在全球单一规则、监管多样性与政策空间、公共政策这三个目标上很难同时实现,而数字贸易规则谈判也不例外。
二是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是怎样推进的?这主要包括两个框架。一是在WTO多边贸易体制框架下,它包括三个方面:一个是把已有的WTO协定如何扩展到数字贸易,特别是非歧视原则的适用与执行,这里包括GATT、GATS、TRIPs三大协定以及GATT下的附加协定(如TBT、TFA、ITC协定等);二是WTO从1995年开始的电子商务工作方案,一直在进行,但其性质是非约束性、磋商性的;三是电子商务协定谈判,它是以联合倡议声明方式开展的诸边谈判,包括中国在内的主要WTO成员方都在里边谈,只有少数发展中大国(如印度、印尼、巴西、南非等)没有加入谈判。WTO电子商务诸边谈判最为重要,是实现全球数字贸易治理与规则的关键一步,但从目前的谈判看还比较艰巨,核心议题就是数字产品与数据的开放和流动。二是在区域或双边贸易协定框架下,有的协定包括数字贸易章节或条款(美式,如CPTPP、USMCA),有的协定包括电子商务章节或条款(欧式,如RCEP),还有的就数字贸易专门达成协定(如DEPA,美日数字贸易协定)。此外,欧盟还达成了涵盖更宽泛内容的数字区域性法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对全球数字规则的制订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图表显示,包含数字贸易章节或条款的区域贸易协议增长的非常快,这也成为一个大势所趋。同时,全球数字贸易RTAs网络也已经逐步形成,这里不仅有中美欧这样的大国,还包括像新加坡、新西兰的激进改革小国,特别是DEPA协定包含的数字范畴超越了数字贸易,具有很强的先导性和引领性。也走在前列。总的来说,中国在所涉及的数字贸易规则谈判中体现出温和、积极和富有建设性的立场。
三是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核心议题是什么?包括三个问题:一是各国国内数字监管模式的协调;二是全球数字治理领导权的博弈;三是跨境数据流动的监管。这三个问题的背后是更深层的对数字技术、经济、贸易与社会的认知与连带利益,包括数据的巨大价值与意义,国家、商业与公民数字权利的平衡,数字价值观与安全观等。
从数字贸易监管措施看,我们可以从这副著名的数字贸易效率与数字监管的“倒U形曲线”看出:优化提升数字环境、数字执行方面的措施可以促进数字贸易,因此在规则谈判中没有太大的争议(“促进便利类”规则);但在数据保护、跨境数据流动和数据本地化等措施方面却存在较大的分歧,因为它们一方面会损害效率与贸易,但另一方面能够实现公共政策目标(如安全、隐私保护、消费者保护等),这些有争议的规则也恰恰成为当前数字贸易谈判最核心的主题(“关税类”、“数据类”、“隐私安全类”规则),在此以美国为代表的开放型成员、以欧盟为代表的弱开放型成员、以中国为代表的审慎型成员、以印度为代表的抵制型成员展开了激烈的博弈与竞合。
最后说几句跨境数据流动问题,因为这是重中之重问题。三大巨型FTAs(CPTPP、USMCA、RCEP)均包括跨境数据流动条款,RCEP虽然总体上说在新规则领域覆盖率与执行度上最小,但它强调先从促进商业数据的流动做起,而不像其他两个协定过早过度强调个人数据、敏感数据,其实是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值得多边或复边协定谈判借鉴参考。
谢谢各位!
来源:清华服务经济与数字治理研究院
编辑:徐牧谣、李嫦娟
审核:卢彤菲、孙景宇